稅務新聞
| 類別 | 稅務新聞-一般新聞 |
| 主題 | 綜合所得稅制採「申報戶」觀念,要保人與被保險人非同一申報戶,其保險費不得列報扣除。 |
| 內容 | 宋先生來電詢問,其與母親同一戶籍,母親為其投保人身保險,綜合所得稅申報時,其列報該筆保險費扣除額為何被剔除? 本局表示:以宋先生案例言,宋先生與其母各自單獨申報綜合所稅,依保險法第3條、所得稅法第15條、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及財政部63年1月11日台財稅第30220號函釋規定,要保人負有交付保險費義務之人,系爭保險要保人為其母,是以保險費非宋先生申報戶之費用,該筆保險費不可列報扣除。 本局進一步表示,納稅義務人為其本人、配偶及直系親屬要保之人身保險、勞工保險及軍公教保險所支付之保險費,每人每年扣除數額以不超過2萬4千元為限,其立法意旨係指受納稅義務人扶養之直系親屬而言。又綜合所得稅制採「申報戶」觀念,該「申報戶」非指戶籍相同,係指依所得稅法規定由納稅義務人合併同一申報戶而言,其有關扣除額減除,基於收入費用配合原則,亦應以「申報戶」內所發生者為限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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| 日期 | 2010/7/30 |
| 發佈單位 | 本局法務二科 |
| 聯絡人 | 張翠容 |
| 聯絡電話 | 03-3396789轉1668 |
| 主題(Category.Cake) | 財政稅務 - 510 |
| 施政(Category.Theme) | 國稅 - 452 |
| 服務(Category.Service) | 其他 - IZ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