稅務新聞
| 類別 | 稅務新聞-其它 |
| 主題 | 滯欠稅款與罰鍰,不因提再審之訴而停止執行 |
| 內容 | 本局表示,依行政訴訟法第212條規定:「判決,於上訴期間屆滿時確定。但於上訴期間內有合法之上訴者,阻其確定。不得上訴之判決,於宣示時確定;不宣示者,於公告主文時確定。」因此,納稅義務人如對核定補徵之稅捐或罰鍰不服,申請復查、訴願均維持原核定;向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訴訟及最高行政法院提起上訴亦遭判決駁回,而告確定;事後雖提起再審之訴,但再審判決前仍受行政法院原判決之拘束,納稅人仍應依法繳納系爭之稅捐或罰鍰,不可因提再審之訴尚未獲判決而拒絕繳納,如遲未繳納,稽徵機關對確定之欠稅額,仍應移送強制執行及辦理各項保全處分,該局特籲請納稅義務人注意相關規定,以減少徵納雙方困擾。 |
| 日期 | 2010/7/30 |
| 發佈單位 | 法一科 |
| 聯絡人 | 陳美秀 |
| 聯絡電話 | 03-3396789分機1603 |
| 主題(Category.Cake) | 財政稅務 - 510 |
| 施政(Category.Theme) | 國稅 - 452 |
| 服務(Category.Service) | 其他 - IZ0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