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稅務行事曆

〈一〉定期性工作項目

〈二〉非定期辦理事項

工作提要 辦理時間及相關規定
各類所得扣繳稅額之繳納 所得稅法第88條,各類所得稅款之扣繳義務人,應於次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繳稅款項向國庫繳納。(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)
(非)營利事業有解散等事由時,扣繳稅款之報繳 營利事業有解散、廢止、合併或轉讓,或機關、團體有裁撤、變更時,扣繳義務人應隨時就已扣繳稅款數額填發扣繳憑單,並於10日內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。(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)
代扣非境內居住者稅款,該扣繳稅款之報繳 非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(個人或營利事業),有所得稅法第88條規定各類所得時,扣繳義務人應於代扣稅款之日起10日內向公庫繳納,並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。(所得稅法第92條第2項)
年度中死亡綜合所得稅之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於年度中死亡,其死亡及以前年度之課稅所得,應由遺囑執行人、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於死亡人死亡之日起3個月內辦理結算申報。(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1項)
年度中離境綜合所得稅之申報 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,於年度中廢止境內之住所或居所離境者,應於離境前就該年度之所得辦理結算申報。(所得稅法第71條之1第2項)
未分配盈餘申報 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者,應於解散或合併日起45日內,填具申報書,就截至解散日或合併日止尚未加徵10%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未分配盈餘,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,並計算應加徵之稅額,於申報前自行繳納。(所得稅法第102條之2第2項)
災害損失之申報 納稅義務人遇有不可抗力之災害(地震、風災、水災、旱災、蟲災、火災及戰禍等)損失,應於災害發生後15日內(921地震除外)檢具損失清單及證明文件,報請該管稽徵機關勘查。(查核準則第102條第1、2款;財政部84.5.1.台財稅第841621239號函)
營利事業設立登記 營利事業之設立、或合併受讓後,另立或存續時,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,應於營業開始前向當地主管稽徵機關登記。(所得稅法第18條)
營利事業變更或註銷登記 營利事業之解散、廢止、合併、轉讓、或其名稱、地址、負責人、業務種類之變更,除依其他有關法令註冊登記外,應於15日內依規定格式申報該管稽徵機關註銷或變更登記。(所得稅法第19條第1項)
資本額增減變更登記 營利事業之資本額有增減時,應於增減日起15日內申報變更登記。(所得稅法第19條第2項)
公司組織之登記事項變更登記之申報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,對已登記事項有變更者,應於辦妥公司變更登記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。(營利事業登記規則第8條第3項)
商品盤損之申報 商品盤損應於事實發生後15日內向主管稽徵機關申報。(查核準則第101條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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